|
|
|
巴西海关对进口的包裹类快件执行新的海关规定
巴西海关对进口的包裹类快件执行新的海关规定,该项规定的实施以用来阻止非法物品进口到巴西。
为了有效的执行该规定,所有寄往巴西的包裹类快件必须按如下要求操作:
凡寄往巴西的包裹类快件,发件人必须在运单的Special Delivery Instructions处和商业发票上填写 收件人在当地海关的增值税号。其中收件方为公司的,增值税 号代码为CNPJ ;收件方为个人的, 增值税号代码为CPF 。
巴西海关对所有接受海关查验的包裹类快件严格执行该规定。若不按此规定操作将会导致该快件被自动 退回始发地并产生退回运费。
备注:此规定只适用于包裹类快件。
注意:
(1)巴西为保护本国的工业生产,对国外进口的货物采取了征税贸易保护政策;
(2)从2005年6月1日开始,所有进口到当地的快件运单及发票必须提供详细的收件人名、地址及美元 申报价值,否则将会自动退回发件地,相关退件费用直接向发件人收取;
(3)目前,寄往巴西的快件是经美国迈阿密中转,采用EDI电子报关进口,包裹类货物在经迈阿密中转时 即已知关税金额,服务商会与收件公司联系确认关税的支付情况,在确认已收到收件人关税后,方可准允 从迈阿密转进巴西,故将影响货物的派送时效;
(4)从2005年8月31日开始,所有进口至巴西该国的物品的发票及运单上必须注明收件人相关征税ID号码, 以便收取相关关税。没有收件人征税ID的物品申报将被海关扣件30天,30天后自动退回发件地,相关费用 直接向发件公司收取。
| 发布时间:2015.09.04 来源: 查看次数:3225 |
|
|